01、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02、问:如何区分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还是免退税办法?
具备产能的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不具备产能的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简称3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2、根据3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见39号文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明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39号文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3、根据3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简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退税办法。
03、问:外贸企业进料委托加工出口业务,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外贸企业进料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加工费发票,可以办理免退税申报。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进料委托加工出口业务,若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04、问:办理出口退(免 )税备案前出口的货物,是否可以申报退税?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后,可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05、问: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否应完全一致?
建议外贸企业规范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尽可能保持二者的信息一致,避免出现“品名不符”疑点,影响退税业务的办理。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第(五)项规定:“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2、若外贸企业在申报免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但不完全一致,电子税务局数据自检环节会出现“品名不符”的可挑过疑点,且挑过后可以办理免退税正式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时也会出现“品名不符”的系统疑点,需要审核岗、复审岗进行人工审核,必要时需要外贸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属于品名相符、准予办理退税的情形。
06、问:外贸企业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国内销售是否可以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可以。外贸企业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既用于出口又用于国内销售的,取得发票后,应先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退税勾选”。待部分货物国内销售后,在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07、问:外贸企业免退税业务转调查评估,是什么原因?
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转调查评估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08、问:外贸企业已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扣税凭证是否要返纳已退税款?
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待税务机关核实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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