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办理
2023-12-28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
2024-04-16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支持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
2023-12-22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
2023-11-14为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
2023-11-06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
2023-10-2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2023-09-05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
2023-09-04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
2023-08-30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 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
2023-08-25